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 生活。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