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43條
投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 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 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