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42條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