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8條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 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