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7條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 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亦相 對暫時停止保險給付: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 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前項第一款情形,自失蹤當月起停保;前項第二款情形,自出國當月起停 保,但未於出國前辦理者,自停保申報表寄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