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2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 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人口。

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