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1條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填具繼 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報;原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