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9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 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