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8條
投保單位應備下列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 查詢: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 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資料。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及眷屬名冊(卡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收繳帳冊及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設專戶之存款 證明文件。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第五類、第六類被保 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保險對象投退保申報表等相關文件及附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名冊(卡),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址。

二、被保險人到職、入會或投保資格審核通過之年、月、日。

三、被保險人工作類別、時間及薪資或收入。

四、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

前二項資料,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退保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本法第九條規定之保險對象, 以居留證明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