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6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之第六類保險對 象,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計算。

前項保險對象接受訓練未逾三個月者,得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