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2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徵得 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分別計算:

一、為退休人員。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原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因工作派駐國外而遷出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