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1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二十歲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 日起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