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附則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99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 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前項申貸,除申貸人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月償還金額,不得高於開始申貸 當時之個人保險費之二倍。

第一項基金之申貸及補助資格、條件、貸款償還期限與償還方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