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附則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98條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有關滯納金、暫 行停止給付或罰鍰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經濟困難資格期間,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