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附則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93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 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並得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