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77條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