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7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 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