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7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 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