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6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 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但不可 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