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醫療費用支付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64條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 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 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