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醫療費用支付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61條
健保會應於各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前條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範圍內,協議訂定本保險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報主管機關 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主管機關決定。

前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分地區訂定門診及住院費用之分配比率。

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門診診療服務、 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率及醫藥分帳制度。

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保險人應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 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前項研商應於七日前,公告議程;並於研商後十日內,公開出席名單及會 議實錄。

第二項所稱地區之範圍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