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財務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22條
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以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 二款所定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之。但保險人得視該類被保險人及 其眷屬之經濟能力,調整投保金額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