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財務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8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 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