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 年 10 月 16 日)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機關(構)及場所進行感染管制之查核; 其查核基準之項目如下:

一、感染管制品質改善。

二、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三、服務對象健康管理。

四、疫苗接種情形。

五、工作人員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六、環境清潔及病媒防治。

七、防疫機制之建置。

八、隔離空間設置及使用。

九、醫療照護執行情形。

十、服務對象感染預防、處理及監測。

前項查核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協 助或進行查核。

第一項查核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