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8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審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個月內 ,完成補償費用之撥付手續。但申請人對補償費用之審定結果不服者,不 在此限。

前項服務機關(構)給付補償費用,得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列為損費項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