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6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定 。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受理後因申請人提具之資料 不全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