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5條
請求權人申請補償費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致感染者之 服務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第三條第一款:

(一)檢具醫院開立之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診斷證明書或主管機關確認 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報告。

(二)致感染者及其感染來源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基因分型(Genotying )及基因序列分析(Sequencing)等相關文件。

(三)檢具因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防治工作致感染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證明文件,並經疾病管制署認定。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三條第二款: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所致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如前目資料已足證 明者得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