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