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 ( 105 年 11 月 0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製造及委託製造供應之生物製劑 。
第3條
本標準所稱生物製劑為抗蛇毒血清。
第4條
生物製劑製造供應之品目及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