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 97 年 09 月 02 日)
第8條
前條之申訴,應具名以書面方式為之,但有特殊情況者,得以言詞為之; 並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第三人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機關(構)或人員,應作成紀錄,並經申訴人確認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