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 97 年 09 月 02 日)
第5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設有宿舍者,不得以當事人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 ,拒絕其住宿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