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 97 年 09 月 02 日)
第4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契 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 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