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 97 年 09 月 02 日)
第3條
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

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