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 97 年 09 月 02 日)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受理申訴案件時,應邀集雙 方當事人及相關專業人士、感染者權益保障團體代表,以客觀、獨立及公 正之方式審議之。

前項審議,應對感染者以匿名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