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 年 07 月 24 日)
第9條
醫療機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指定為替代治療執行機構(以下稱執行 機構):

一、醫師、藥師及護理人員各一名以上。

二、醫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前項申請指定之受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為 之。

第一項執行機構未能提供臨床心理、職能治療或社會工作等相關服務者, 應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醫院訂定合作契約。

替代治療之執行人員,每年應接受替代治療繼續教育講習八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