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 年 07 月 24 日)
第7條
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

一、衛生教育:預防血液傳染病、避免隨意丟棄廢棄針具等。

二、服務資訊:轉介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檢驗、替代治療、戒毒、醫 療、就業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