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 年 07 月 24 日)
第4條
前條服務措施之實施對象如下:

一、針具服務:使用針具施用毒品者。

二、替代治療: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為鴉片類成癮,且對美沙冬鹽酸 鹽、丁基原啡因鹽酸鹽無不適合使用之狀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