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 年 07 月 24 日)
第15條
主管機關對服務措施執行機構得予查核。

前項之查核,包括書面審查、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服務措施執行機構應 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