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 年 07 月 24 日)
第10條
醫療機構申請指定為執行機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包括醫療團隊組織與人員、預估收案人次、治療照護計畫與 流程管理、品質保證措施、實施替代治療之獨立空間及藥品安全儲存 空間配置平面圖等。

二、管制藥品登記證影本。

三、其他經受理機關指定之文件。

經受理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得公告指定為執行機 構,其效期為三年。

本辦法發布日實施前已核准之執行機構,其效期至本辦法發布生效日起算 三年。

申請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執行機構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