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補助對象,應核發全國醫療服務卡( 以下稱服務卡);其類別及效期如下:

一、證明卡:符合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者,永久有效。

二、臨時卡: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者:有效期限至申請時所持臺灣地 區居留證之居留期限止。

(二)符合前條第四款規定者: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但有特殊需要時,得 申請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