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0條
補助對象未遵循醫囑用藥或醫療處置,或有浪費醫療資源情形者,主管機 關得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感染者至特定之指定醫事機構就醫。

二、中央主管機關暫停補助;其暫停期間不中斷確診開始服藥二年期間之 計算。

補助對象之資格與第三條規定不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 、撤銷其補助,並註銷第四條之服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