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應通報之對象如下:

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發病者(以下稱未發病者)。

二、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以下稱發病者 )。

三、出生月齡在十八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 稱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通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