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 97 年 01 月 21 日)
第7條
警察機關查獲第四條所列之對象時,應協助通知該對象於時限內參加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之講習。

講習對象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攜帶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 講習場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