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9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應定期盤點其持有、保存之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及 生物毒素之品項與數量。發現有不符、遺失或其他異常事件時,應立即通 報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

設置單位對於第三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管制性病原發現有不符、遺失或 其他異常事件時,應立即通報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並於二十四小時內 通報主管機關。

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報後次日起七日內,完成異常事件調查 ;設置單位應於完成調查後次日起三日內,將調查報告報請地方主管機關 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