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8條
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使用、保存或處分,應經相 關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審核通過,始得為之。

第三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管制性病原之持有、保存或處分,除依前項規 定辦理外,設置單位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