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
或輸出入。
三、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
。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
善。
八、辦理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及人員知能
評核活動。
九、規劃或辦理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
機制。
十、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
、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十一、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