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設置單位應建立適當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機制。
設置單位對於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應設生物安全
會(以下稱生安會)。但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五人者,得置生物安全專責人
員(以下稱生安專責人員)。
生安會之組成人員如下:
一、設置單位首長或副首長。
二、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
三、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
員。
生安會組成人員應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至少四小時;生安專責人
員應具備專業知識,並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至少十六小時,且具
有三年以上實驗室工作經驗。
設置單位應於設生安會或置生安專責人員後一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有異動者,亦同。
設置單位因停業、歇業、裁撤或整併時,應確保持有、保存、使用之感染
性生物材料已全數銷毀或妥適處置,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