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4條
前條第三項病原體及生物毒素,可能作為生物戰劑或有嚴重影響社會安全 之虞者,應列為管制性病原。

管制性病原之項目、管制總量及其他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