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項病原體,依其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區分為四級危險群:

一、第一級:大腸桿菌 K12 型、腺相關病毒及其他未影響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級:金黃色葡萄球菌、B 型肝炎病毒、惡性瘧原蟲及其他影響人 體健康輕微,且有預防及治療方法者。

三、第三級:結核分枝桿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及其他影 響人體健康嚴重或可能致死,且有預防及治療可能者。

四、第四級:伊波拉病毒、天花病毒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嚴重或可能致死 ,且通常無預防及治療可能者。

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病原體衍生物,指病原體組成成分或其分泌產物經 純化或分離者,包括核酸、質體、蛋白質、生物毒素或其他衍生物。

前二項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細項、品類、包裝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