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置單位:指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
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
二、實驗室:指進行傳染病檢驗,或以感染性生物材料進行保存、研究、
分讓等之場所。
三、保存場所:指實驗室以外保存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
四、高防護實驗室:指生物安全第三等級以上及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以
上之實驗室。
五、生物安全:指實驗室為預防意外暴露或釋出生物病原,而實施之防護
原則、技術及規範。
六、生物保全:指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為防止未經授權而取得、遺失、遭竊
、濫用、移轉或蓄意釋出,所實施感染性生物材料之保護及管理。